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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远阴陵陈氏联谊会 会长办公会议表决制度

查看:338作者:秘书处   2019-11-21 21:51


(草稿)

 

一、定远阴陵陈氏联谊会(下称联谊会)会长办公会议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会议,根据《工作会议制度》召集和主持会议。

会长办公会是联谊会临时性最高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。

二、联谊会各类会议可以采用传统会议方式,也可以通过微信、电话等方式召开和表决,也可以书面方式发表意见和表决。

联谊会其它各类会议表决制度参照本制度执行。

三、联谊会会长办公会议成员,由有表决权的会长、常务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执行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组成,并由会长主持(当会长缺席时,参会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,可由常务会长或其它有表决权参会人员主持会议)

四、联谊会会长、常务会长、执行会长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推荐有表决权会员,授权联谊会秘书处负责,征求顾问委员会监察室成员意见后,再根据简单多数原则,初审其有表决权,方可向会长办公会报告,通过表决决定其是否享有表决权,并形成决议。

五、联谊会成员是否享有表决权,由参会的会长办公会有表决权成员,采用2/3多数表决通过,并报监察室履行监督、检察职责。

六、联谊会成员资格人选,由参加会长办公会1/2成员简单多数表决通过,即可以成为联谊会的成员,并报监察室备案。

但是,联谊会成员、有表决权成员的罢免或除名,必须通过参会的会长办公会3/4有表决权的成员表决形成决议,方可执行。

七、联谊会事务分为重大事务和一般事务。重大事务和一般事务的审核决定,由会长、常务会长、执行会长和秘书处决定。

一般事务由会长、常务会长、执行会长与秘书长、常务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即可形成形成,力求程序简单。

重大事务,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议和表决。

八、联谊会顾问委员会有权监督和指导会长办公会各项工作,并发表指导意见。联谊会必须认真研究,通过表决形成回复意见。

九、联谊会会长办公会有权提名和审核,并通过表决的方式决定顾问委员会享有申请撤销权的成员名单。同时,与会长办公会提名和表决通过的各级会长和秘书长,以及其它德高望众的宗亲,共同组成联谊会监察室,对联谊会进行监督、检察,行使撤销权。

十、联谊会顾问委员会参会成员,对会议议题均不享有表决权,但是享有指导权和申请撤销权(简单多数形成决议)。

监察室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形成的决议,联谊会必须执行。

十一、联谊会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有关规定享有如下职权:

(一)制定和修改联谊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;

(二)推举、罢免联谊会各级会长、各级秘书长、监察室成员,并决定前述人员的退出、增补;

(三)审议和批准联谊会及有关人员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;

(四)审议、批准联谊会及分会的解散、分立、合并;

(五)审议、批准联谊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方案;

(六)审议、批准联谊会内设机构设立、撤销和合并;

(七)审议和决定联谊会副会长、分会长及部门负责人;

(八)审议、批准联谊会财务报告、财务报表,讨论重大的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;

(九)审计、批准其它应当审议、决定的重大事项。

联谊会接到各地、各区域分会或会长书面提请审议或批准事项,应当在十日内将审议结果回复,并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。

十二、未尽事宜,由联谊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和补充完善,并接受联谊会监督,由联谊会组织实施,同时报监察室备案。

 

【定远阴陵联谊会秘书处】

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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